镇江“巨蛋”项目参与论证律师险被卷入腐败案
坚持操守政府法律顾问难做
2月25日,法制日报以《标志性形象工程亟需法律论证和监管》为题,报道了江苏省镇江市“世纪巨蛋”正式被推倒背后,是一起形象工程外衣包裹下的典型腐败案例。报道发出后,连日来各大媒体和网站迅速转载,再次引发了各界对于政府形象工程欠缺法律监管问题的关注。为深度了解该事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顾问形同虚设的问题,记者特意联系了当时参与该项目论证的毛依星律师,为我们“大体还原”巨蛋项目前后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
巨蛋项目律师提出三点意见
几番周折,见到毛依星律师,他在多年前已离开镇江,到南京执业,现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据他介绍,离开镇江之前,他还是镇江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并拥有镇江市政协委员的显要身份。
“到现在我也没有弄明白,巨蛋合作项目为何要请律师参与论证?虽然让我们参与,但在我们提出该项目存在诈骗嫌疑和巨大法律风险的意见时却不采纳。”毛依星感叹道。
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对许品案刑事终审判决书中了解到,在巨蛋项目上马前,担任镇江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的毛依星,曾就合作项目提出三点较为“中肯”的专业法律建议,警示该合作项目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但却最终没有得到“采信”。
这三点建议为:一是北京方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合同约定风险全由镇江方承担显失公平;三是资金全部汇往北京方,由其负责购买设备不行,同时还向许品提出该项目镇江不能搞。
“记得当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参与论证的3名律师都在上面签了名,并加盖了律师事务所公章。为及时将情况报告相关领导,我特意打出租车去送法律意见书。”毛依星说,“没有想到,10多年后,这件事还是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当时的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许品则被判处了20年徒刑,不免让人感慨多多。”
但恰恰是毛依星提出的这三点建议,点中了“巨蛋”之所以变成“臭蛋”的要害。毛依星说,许品不采纳律师意见,对前期付出的资金从不过问,如果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损失就不会这么大了。
记者了解到,镇江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当时只是镇江市京口区下属的一个部门,政府官员身份的许品既是管委会主任,又是企业性质的旅游科技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政企不分,决策几乎不受监督,是造成巨蛋项目的决策最终‘误入歧途’的第一个问题。”毛依星说。
详述巨蛋项目法律论证内幕
据毛依星回忆,在许品的要求和委托下,他所在的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指派了3名律师组成律师团,为该项目论证合同、融资和知识产权三方面的风险,毛依星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论证。
在镇江市检察院对赵明、范勇军的起诉中,详细地表述了相关诈骗过程:在赵明、范勇军将处于创意阶段的“巨蛋”,伪称为“巨蛋现代人太空总署”项目进行评估时,由范勇军将有关材料送交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北京民青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评估,后又联合北京中闻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违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使一个仅处于创意阶段的“巨蛋”变成了价值为408.6万元的无形资产。
“首先,这份报告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出具,这种情况十分异常。其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而无形资产评估,是十分专业的。”毛依星分析说,“无形资产一般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按照当时的公司法规定,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入股的,不能超过30%。现行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入股,虽然已经放宽限制,但还是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虚假出资的,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毛依星还回忆,赵明等人在谈判时仅仅提供了几张草图,连一张像样的施工图纸都没有,“巨蛋”是否具有现实价值,则无从考量。
记者还深入了解到,许品在明知赵明所代表的“外商”并无分文资金投入,仅于1997年在香港成立了空壳公司———中国巨蛋娱乐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竟然同意这一空壳公司与镇江21世纪乐园公司合资成立“镇江巨蛋娱乐有限公司”,而赵明,则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就这样,旅游公司出资成立21世纪乐公司,21世纪乐园公司又巨额入股“镇江巨蛋娱乐公司”,诈骗犯赵明由此摇身一变,成为了镇江巨蛋项目筹建单位的负责人,并通过非法侵占、高额外签合同从中索取回扣的形式,肆意啃咬着尚处于建设中的“巨蛋”项目,直至审计部门发现。
坚持职业操守苦衷多多
毛依星回忆说,法律论证意见书送到许品手上后,再也没有任何音讯。直至检察机关办案时找他了解情况,才知道许品出事了。
“如果与他们串通一气,不坚持独立的执业操守,不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那么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巨大的,极有可能‘卷进去’。”毛依星警醒道,“律师执业的特点,是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但却不能去干涉当事人的选择权,特别是政府顾问项目,更不可能因为律师意见不被采纳,而去举报或上告,法律没有给予律师在政府论证项目中的‘监督权’。所以,要避免‘巨蛋’案重演,还需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和程序。”
毛依星还认为,目前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基本流于形式,很多地方政府在一些项目上邀请律师参与论证,并不是因为真正具有法律服务的迫切性,大多是面子工程和走过场的需要。在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办事规程里,法律顾问的地位仍十分“低下”,所以,像“巨蛋”这样的项目,即使有严重的法律风险,在权力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合作项目仍然得以顺利通过,各种政府资金也由此得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政府法律顾问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这项可以起到约束政府权力、防止腐败和职务犯罪,以及促进法治政府办事制度完善的举措,大多停留在单一提供法律意见的简单状态。”毛依星说。“巨蛋”案不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底将往何处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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