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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日期:2010-03-04     作者:李立    阅读:1,254次
    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3日全文公开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检举办法规定,检举证实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根据检举办法,检举事项的范围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检举人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至少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透露。

检举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按照检举办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至少要做到以下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另外,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登陆税务总局网站,进入主页点击“《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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