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蔡志强涉嫌受贿一案在二中院公开审理,据检方指控,蔡志强任职的10年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家公司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公司老总、负责人各类贿赂款共计284万余元。案发后,蔡志强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蔡志强对于检方的指控表示认可。
今天的法庭上,蔡志强身穿灰色西装,面带微笑向听庭的人点头。经审理,法院认为,蔡志强受贿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违法所得一切财产予以没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一切财产予以没收。
另据新民网报道,尽管案发后蔡志强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不具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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