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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渝委员:立法保护好心施救者

    日期:2010-03-05     作者:杨傲多    阅读:2,137次
    "好心助人、无偿施救本是社会应大力弘扬的一种美德,但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好心施救者,反被判决赔偿,人心就会变得冷漠,社会就会进入病态",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最近,网上热议一个案例: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到旁边。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判决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元人民币。此案判决后,南京一位七旬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

类似的案例还有一个叫李凯强的年轻人也面临徐寿兰老太太案中同样的情形,而且被判决要赔偿7.9万元。

"更恶劣的是社会上还有某些人以肮脏的诬陷方式'碰瓷'的手段赚钱",钟晓渝说,北京一位65岁的老者孙某,常年坚持在东城区北新桥路口的西北角斑马线上"碰瓷",9年共"碰瓷"341起。每次私了的款项最少是400元,最多4400元。警方终于恍然大悟,现已被警方拘留。

钟晓渝认为,从法律上讲,以上这些好心施救者被判赔偿并不是司法不公,而关键是施救者无法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也无好心施救者免责的规定。

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例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钟晓渝表示,"碰瓷"在美国是很难发生的,因为不是揪住一个人就能起诉对方是肇事者,不是揪住了来扶自己的任何人就可以告成的,他(她)必须要有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扶自己的人确实是肇事者才能胜诉,否则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要交出庭费。

钟晓渝指出,目前,我国各地已纷纷出台保护见义勇为的法规,但并不涉及好心施救的免责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不立法保护好心施救者,上述案件类似的判决还会发生,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要被罚,这将是道德和法治的灾难。

为此,钟晓渝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心施救者保护法,或修改民法通则,将好心、善良、无偿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规定好心施救者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实行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的等,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和美德,让好心人敢于作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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