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高速塞车后,李建军认为他不选择走国道而走高速,其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快速通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服务应当具有的性能、用途等,但是高速公路如此“低速”,他却仍遭收费,故高速公路方面理应退还所收他的高速费2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建军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方面告上法院。
起诉高速公路塞车收费,李建军不是第一人,但是在这之前,其结果大多不是不了了之,就是以败诉收场。从这个层面上,李建军的胜诉具有社会意义和深远影响。
作为法律职业者,李建军说,他打这场官司,绝不是为了区区20元的高速费,而是要给自己和有类似遭遇的民众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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