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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院规定:严禁违规过问案件 情节严重将被开除

    日期:2010-03-10     作者:李劲峰    阅读:1,189次
    为避免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权、执行权受到干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严禁工作人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明确,严禁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有关案件审理情况,并不得提供承办案件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严禁私自接收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亲友、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员;严禁向案件承办人员打招呼、递条子、说情或替当事人代为宴请等。

    规定要求,非因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过问其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庭长、副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法官、书记员不得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处理情况;办案人员不得向主管院、庭(局)领导及本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泄露自己承办的案件情况;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过问其承办案件,必须拒绝;非因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非因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程序,工作人员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工作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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