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一律师寇某在诉讼前期为收集资料,持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到永济市工商局,要求查询一家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资料。永济市工商局按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律师寇某没有立案证明拒绝了律师的要求。为此,该律师向永济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请求判永济工商局要求原告提供立案证明才可进行职业调查的行政行为违法。
永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像其他案件一样仅仅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就了事,而是找到工商局领导对此事进行协调,告诉他们律师查询企业登记资料了解对方当事人状况是起诉立案的前提,立案前不可能提交出立案证明,以“提交立案证明才可查询”作为查询条件,是对律师权利的侵害。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局作为国务院的下设部门,无权制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其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限制原告律师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听了法官的认真讲解,永济工商局领导立即表示妥善处理此事。几天后,原告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原来,永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准许他查询相关资料,原告对法院为解决此事所做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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