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奇说,在两岸的司法互助活动中,相互委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摆在两岸法院面前共同的现实难题。“大陆法院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代收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是大陆方面还是台湾方面,所作出的规定均局限于单边规定,带有片面性、差异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且限制条款较多,没有两岸的相互协助送达的安排。”
“关于两岸相互调查取证,由于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到台湾调查取证,因而在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时,往往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如何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采信却成为难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需要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显得尤为突出和棘手。”齐奇表示,在涉台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到台湾籍被告人身份和前科情况的材料、被告人主张事实的查证、传真等电文书证证明力的认定等方面同样存在着困难,直接影响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就“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但是一方面由于协议是由两岸民间组织所签署,法律地位不明;另一方面,囿于两岸的现实政治因素,协议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两岸司法互助问题上规定的比较原则,有很多条款仅具有宣示性质,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
“现在需要的是捅破那层纸,和两岸三通一样。”齐奇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转化,尽早将协议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积极研究建立海峡两岸之间高效、便捷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和调查取证渠道,以保障海峡两岸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民的正常交往,进而推动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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