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放宽条件鼓励律师到偏远地区执业
日期:2010-03-15
作者:宋敏
阅读:2,793次
记者3月12日从宁夏司法厅获悉,宁夏将严把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在银川市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放宽条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外省律师事务所以及新执业律师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执业。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宁夏一度出现“建所热”。据了解,2009年新获准的7家律师事务所中有6家为个人设立。然而,目前宁夏律师事务所设置、执业律师分布很不均衡,70家律师事务所中,近50%都集中在银川,而银川的律师事务所70%集中在兴庆区,在银川市执业的律师占全区律师的70.1%。另外,随着泾源县、红寺堡相继设立律师事务所,宁夏虽已结束偏远地区无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但这些地区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仍然不能满足群众就地、就近享受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
此次宁夏出台《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控制在银川市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控制兴庆区新设合伙制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在银川市辖区内不再审批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重组,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推动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我区律师事务所、外省律师事务所以及新执业律师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海原县、红寺堡区(以下简称“放宽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执业。自治区律师协会将对放宽地区加大行业协会扶持力度:在放宽地区新申请设立个人所、合伙所,设立资金分别放宽在8万元、20万元以上;申请到放宽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期需满1年的条件,但应当在其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年以上方可到非放宽地区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