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行政投诉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同时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办法》还规定,行政投诉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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