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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管理规定》4月起实施

    日期:2010-03-17     作者:冯青    阅读:1,155次
    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宣布,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从4月1日起,《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在全国实施。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3月24日,交通运输部将联合上海航运交易所,在沪举行国际航运大会,届时将专门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行业影响。

《规定》第十四条也提出,受交通运输部专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未来将负责组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等。

上海航运交易所副总裁王坚敏向记者表示:“国家在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文件中专门提到,上海航运交易所是航运中心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将为其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我们作为交通运输部的下属机构,将在全国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起到龙头作用。我们定位是对船舶市场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提供评估、结算、银行融资、法律、保险等辅助功能。”

未来,上海航运交易所将酝酿建立“船舶交易价格指数”,对相关船舶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王坚敏透露:“未来我们将有可能把游艇也列入交易所的经营范围。尽管目前国内大连、天津等有意建立船舶交易市场,我们将借助在行业的经验、资源,让上海成为全国乃至远东标杆性的船舶交易市场。”

业界对于《规定》的关注重点,主要是交易服务费用收取。

《规定》第十一条提出,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王坚敏表示:“很多交易对象误以为交易费用增加了交易成本,我们更多是希望借助统一的平台,避免不规范的行为,提高市场效率。一般船舶的价格在百万元到千万元不等,应该说,交易服务费并不算高,能够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以及船舶贸易企业进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副处长高海云透露:“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所按照规定提取,一般是船价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还要根据市场情况,一般船价越高,费率反而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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