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餐饮服务监管两个办法出台

    日期:2010-03-18     作者:朱磊    阅读:1,379次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近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办法还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