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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大侵犯消费者权益制裁力度 将打破惩罚性赔偿标准

    日期:2010-03-18     作者:邓新建    阅读:1,647次
    关涉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将有重大变化。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将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说,将于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目前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规定。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告诉记者,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将打破“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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