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深圳市出台公务车规定 副省长用车不得超35万元

    日期:2010-03-18     作者: 阮晓光 鲍文娟    阅读:1,498次
    记者17日从市政府获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经过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施行。

在该《实施办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小汽车定编初审做了具体的条件限制。

应如何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深圳公务用车又应走向怎样的改革之路?是不少市民关注的……

记者看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而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