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将《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
日期:2010-03-22
作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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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调查意见 律师将建议提交全国人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单位守法成本调查之总结篇
近几天来,本报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用人单位的守法成本进行了调查。这不仅在广大企业中引发了共鸣,也引起了关注《劳动合同法》、常年从事劳动纠纷代理的律师们的注意。
昨日(20日),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声雯正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寄出建议,包括本报之前报道的员工培训费、保证金及担保人、工作地点约定和合同自然到期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她表示,真正达到平衡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使劳动者、单位取得双赢。
计件工要加班工资 企业被迫关闭
在建议中,李声雯律师还提及了一点“计件工加班工资”问题。去年年底,龙泉驿区大面镇“寿星鞋厂”的工人向工厂主张加班费,导致工厂在支付了加班费后被迫注销。据悉,该案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龙泉出现的第一例“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被迫‘摘牌注销’”事件。
寿星鞋厂是采取计件工资、且季节性很强的企业。忙时,工人的工作时间常常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闲时,工人就没有事情可做。因此,在订单业务繁忙的季节,也存在工作没有休息日的情形。去年,96名工人向鞋厂主张近1000万元的加班费,后经协商,鞋厂支付了42万元。随后,该鞋厂关闭。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难证明是自愿工作 建议不付加班费
“按《通知》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计件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是非单位安排的,单位就要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李律师解释,但在计件工自愿超时工作时,单位应采取何种方式证明是劳动者自愿的呢?对于生产类计件方式计算薪酬的单位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疑惑:是每次让劳动者写自愿书?还是关闭工作场所?
李声雯提议,鉴于计件工属于多劳多得,且计件工自愿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继续工作的实例也非常多。如关于计件工加班均需要企业举证证明是员工自愿的,会增大企业管理成本,也可能会导致劳资关系紧张。因此,建议对于计件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不支付加班费。
律师看法 部分规定存在不合理性
昨日,李声雯律师对本报连续几天来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守法成本的调查进行汇总,就培训费、保证金及担保人、工作地点和合同自然到期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再根据多年来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写了一份建议寄往全国人大。
李声雯坦言,《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之处,使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等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由于该法侧重或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布后实施的两年来,为了降低成本,企业怪招迭出。比如突然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要求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等。
李声雯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通过实践验证,部分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性,并没有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实施后,出现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得到保护、甚至有些企业为了避免增大成本而进行减产减员等现象。”她说,为了使《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平衡,使法律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及我国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以达到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