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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格涉案者非正常死亡处置 县公安局长须引咎辞职

    日期:2010-03-24     作者:邓红阳    阅读:1,397次
    本报报道的河南省鲁山县发生的一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河南省公安厅对基层所队执法状况的反思。今天,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今后,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要迅速查清事实,实施责任追究,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省辖市公安局长要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

记者注意到,河南省公安厅在严令中还规定,凡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对隐瞒不报、拖延迟报的,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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