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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

    日期:2010-03-24     作者: 于瑶    阅读:1,203次
    日前,宁夏出台了《宁夏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要求,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个人存储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给职工存储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应当不低于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办法》还规定,如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工商资质年检和税务登记时不予通过。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德军说,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多为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他们大多属于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群体。因此,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实现全民共享。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拓展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基础,也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做大做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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