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优先
《办法》明确指出,“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时要求,公共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凡是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名录,没有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可处以产品、设备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诸多细则规范节能
《办法》对公共机构如何节能制定了诸多细则。比如,在日常办公用电上,要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建立班后断电和用电巡视检查制度;使用空调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办公建筑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同时,要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能源消耗。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会议的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多使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系统。
违规购买超标车负责人要受处分
对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专门指出,公共机构要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制定公务用车的节能驾驶规范,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对公务用车的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定期公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的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机构如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车或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超出能源消耗定额面临处罚
《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设立节能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于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要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而使用能耗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将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予以通报,逾期未改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由财政部门减少5%以上10%以下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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