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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雇员获保险赔偿后可否再向公司索赔 上海开审一起尘肺职业病案

    日期:2010-03-25     作者:刘建    阅读:5,941次
    今天上午9时15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职业病案”。在本案中,原告吴子全等三名农民工要求被告龙工公司赔偿每人20余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龙工公司表示愿意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谈判,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由于旁听人员较多,案件审理由第七法庭临时变换至较大的第三法庭审理,但旁听席仍然满满当当坐了四五十人。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只有两名律师出庭应诉。

身患尘肺要求公司索赔

2006年,农民工吴子全感到胸闷、胸痛,便自行到上海肺科职业病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患有尘肺病,要求其回工作单位开证明,以便住院复查。吴子全表示,为了得到公司证明,自己曾多次找到公司领导交涉,却被各种理由加以拒绝。2008年4月22日,吴子全来到肺科医院接受住院检查,并于5月13日出院。此次检查吴子全被确诊为尘肺病壹期,并被告知这是一种慢性职业病,随着时间推移会越来越严重,基本上无法根治。同年6月13日,松江区劳动局认定吴子全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2月6日,其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七级。之后,吴子全领取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险金7万余元。。

吴子全认为这7万元钱相对于高额医药费远远不够,因此希望能够在公司继续工作,并获得公司的赔偿。然而根据吴子全的说法,公司曾屡次强迫其辞职,甚至在2009年11月吴子全准备进厂上班时,被保安拦在门外。吴子全对此非常不满,遂将龙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索赔。与吴子全情况相似的,还有本案另外两名原告:施雷鸣和邱水。他们二人同样被确诊为尘肺病,并已经领取了数额不等的工伤保险金。在今日开庭时,吴子全修改了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提高至23万余元,并追加精神损失费5万元。

吴子全等三人的代理律师李萍表示,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龙工公司应该对吴子全等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事实双方说法迥异

面对吴子全等人的诉讼,龙工公司一再重申根据相关法律公司没有过错。对吴子全等人陈述的事实,龙工公司认为是严重失实,表示自己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始终关心备至。

在庭审过程中,龙工公司首先否认了吴子全等人对公司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超长等问题的指责。在之后的举证环节,公司出示了关于工作环境的检测合格报告及购买相关防护用具的发票,以证明龙工公司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已经尽了义务。而李萍律师则指出这些证据的具体细节不具有说服力,如购买的防护用是针对油漆工人,而非本案所涉及的电焊工人等。

就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事,龙工公司指出,是吴子全先申请辞职,并索要了巨额索赔。在公司无法接受的情况下,吴子全拒绝上班,才迫使公司认定其自动离职。对此说法吴子全不能认同,坚持认为所谓的“申请”都是被迫的。

此外,双方还又对吴子全的电焊工工龄的长短认定发生了分歧。龙工公司根据“员工审批表”上吴子全自己填写的内容,认定其以前曾拥有12年电焊经验,而吴子全则激烈地表示在这12年中自己仅断断续续做过几次露天电焊。

看着原告席上坐着的吴子全等三位农民工,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去年发生在河南的那起“开胸验肺”案,张海超虽未进入诉讼程序,但经过多方努力调解,三级伤残的他最终还是拿到了61.5万元的赔偿。

争论焦点:公司赔偿是否有据

法庭上,李萍律师对吴子全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多次表示只靠社会保险是无法保障其生活的。“他们在找到欣慰的工作同时,却不知道自己将病魔缠身、晚景凄凉。”

龙工公司对吴子全身患职业病也表示了深深的同情,但并不同意进行赔偿,认为吴子全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已包括各类赔偿,公司不需重复赔偿。

因为吴子全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金赔偿,那么龙工公司是否还应再进行民事损赔偿便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实际上,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对此,有专家认为,发生工伤后,工伤雇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给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工伤雇员或其亲属有要求雇主给付赔偿的权利。

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则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不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工伤雇员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在约两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暂不调解,法庭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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