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修改工作启动 国务院已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日期:2010-03-29
作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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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以此次研讨会为标志,由教育部牵头的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全面启动。
另据了解,国务院已将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者认为,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残疾人教育的特殊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重新修订,200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使得《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些内容已显得不适宜或滞后,有必要与时俱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与会者提出,在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过程中,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残疾人教育理念,吸收我国残疾人教育研究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修订条例应当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权利保障、机会均等、特别扶助、有效融入社会、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社会责任等原则,处理好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等问题。同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促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与会者提出,修订这一条例首先要充分体现优先原则,比如,率先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其次,要体现特惠的原则。如在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第三,要为残疾人提供特需教育服务。幼儿园、普通学校、特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等共同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应体现在早期干预、无障碍学习环境、个别化教育、盲文手语研究和服务、对无法上学的重度残疾学生的巡回指导、家长培训、教育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
与会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条例除规定与普通教育一致的普遍要求外,还应当强调,对普通学校(院)招收残疾学生政府应给予鼓励性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要加大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和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另外,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过于空泛。修订条例时一定要在法律责任上下大力气,要使责任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