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将协议书拿去盖章后就再也没有拿回来。1994年8月房地产开发部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称;原本部聘用副经理陈某先生因人事变动已离开本部,今后其一切在外活动与本部无关。
美兰区法院错误执行 7.91亩土地误判到他人名下
2003年8月7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将登记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的该土地使用权执行给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乔海公司)。2004年2月,该院通知要求海口市国土局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乔海公司。
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林经理介绍,他们此时才得知此事,赶紧到海口市国土局和美兰法院了解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他们发现陈某伪造公司房地产开发部公章,凭借《关于联营开发土地建造商品楼协议》,将该土地弄到能威公司,然后又转让给海南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轻工公司)。在美兰法院处理能威公司与轻工公司的执行案件期间,能威公司与乔海公司还存在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于是,在美兰区法院的调解下,同意轻工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偿给乔海公司,了结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林经理说,他们经过多方反映,但最后还是没有改变结局。该地最后还是变成别人的,并盖起了建筑。目前,想执行回来也难了。
海口中院认为,2003年8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该土地还登记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并非在他人名下,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没有征询土地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下,却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添加了“原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字样后,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继续执行,其实执行的是案外人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的财产。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确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
公司向海口美兰区法院索赔3000多万元国家赔偿
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认为,目前的局面已经无法扭转,为此向美兰区法院提出了高达30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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