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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今起正式实施

    日期:2010-03-31     作者:赵阳    阅读:2,148次
   记者3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从4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据悉,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两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10条,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依据、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会议的范围、列席的启动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在司法最为权威的环节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改革背景

    长期以来,对于检察长如何列席审委会的操作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形成具体运行规则。因此,各地法院、检察院的做法不尽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及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004年,中央在对司法改革的部署中明确要求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在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要求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

    此后,“两高”分别成立了课题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在深入调研后,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起草、修改了指导性文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2009年8月11日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2009年10月12日第1475次会议也通过了此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司法改革任务的完成。

    启动方式

    一是法院通知列席。法院院长决定将“实施意见”所列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同级检察院。

    二是检法两院均可启动列席。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检察院。对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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