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过全国首个省级地方税收法规
日期:2010-04-01
作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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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性税收法规,标志着山东省的税收法制建设实现了新突破、迈上了新台阶。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山东省地税局受山东省政府委托,开始着手《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该工作同时列入2008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9年9月,按照立法程序经审查修改后,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新通过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包括总则、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38条。该条例不涉及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措施、涉税信息的采集以及税收服务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出席会议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是山东地方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突破,也是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