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最高罚款30万元
日期:2010-04-02
作者: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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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规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拟将公安机关审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的时限从现行的10天缩短至7天,同时拟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额度上限从现行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据介绍,本市2005年颁布实施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本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框架没有冲突,但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许可时限、处罚额度等具体制度上规定不一致,因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需要对本市条例进行修改。
本市现行条例规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而国务院条例规定“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主办者是活动的发起人或投资人,在活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理应对活动安全承担必要的责任。修正案在沿袭国务院条例中承办者负责规定的基础上,应针对本市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对主办者安全责任予以细化,使主办方、承办方能够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大型活动安全。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本次修订拟将本市公安机关受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的审查时限,从10个工作日提速至7个工作日,同时加大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最高罚款额度从现行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
针对目前一些演出、发布会活动现场临时看台坍塌事故时有发生、大型活动搭建临时设施安全责任不清的问题,条例修订中新增规定,大型活动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必要时还应聘请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本市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本市年均举办此类活动2000场次以上,其中展览展销占75%以上;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年均100场次以上,居全国首位。本市目前对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