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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活动

    日期:2010-04-07     作者:沈义    阅读:2,388次
   记者4月6日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最近出台了《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与律师交往的行为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交往活动,防止检察官在办案中与律师搞“勾兑”。 

据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忠渝介绍,此《规定》是在深入剖析近年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基础上,针对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而制定的。 

该《规定》共有13条,明确规定凡是检察人员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从事律师工作的,应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另外,市检察院、各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在所辖检察院从事涉检律师业务。同时,检察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为所在检察院所办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辩护等律师业务。在办理案件时,如果检察人员与所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属关系的,都应当自行回避。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设立律师接待室,接待律师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检察人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严禁为律师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或向其他检察人员打招呼、托关系、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违反规定批准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违反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向律师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和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审查、讨论、处理意见;违反规定为律师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帮助。 

《规定》明确如果有检察人员违反该《规定》,检察院将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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