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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争议首选调解 近95%纠纷由基层调解组织化解

    日期:2010-04-07     作者:丁国锋    阅读:2,801次
   今后,在江苏省无锡市,调解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

在无锡市综治委的牵头下,无锡市综治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7个部门,近日对建立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下发了具体执行意见,明确了“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的方向。

据无锡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无锡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不仅基数大、密度高,而且出现了一些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群体性案件,劳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减少以裁决或诉讼的方式了结劳资纠纷,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劳资对立,钝化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背景

诸多症结致“小案磨成大案”

据记者采访了解,2009年,仅无锡市的企业劳动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6429件,66个行业性劳动调解组织和3893家区域性劳动调解组织受理了6110件。此外,一些纠纷调处不成走上诉讼程序或直接诉讼到基层法院的案件也达4307件,诉讼案件的增幅达到了118.2%。

无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夏坚介绍说,受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裁员、降薪和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还出现了向群体性纠纷发展的动向。

记者了解到,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之所以“小事闹成大事”,和当前解决这类纠纷中的传统意识有密切关联。

夏坚分析认为,纠纷产生的源头性成因是:早几年,不少企业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部分单位劳动法制观念淡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缺失,用工手续不规范,一些该签订合同的不及时签订,该依法规定或约定责任的不予明确,导致在“事实用工”中,大量可能增加劳动争议风险的因素没有得到及时“预防调节”。

此外,发生争议后,各相关部门存在“重群体性”矛盾化解而“轻个案解决”的问题,导致一些纠纷“小案磨成大案”,涉及的问题则被“复制”、“蔓延”。

无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人黄福民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惩处手段有限,加上一些部门怕影响投资环境而干预劳资纠纷处理,也使得对企业执法、监督的成效“大打折扣”。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王英则认为,个别单位还存在着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现象,将案件的处理推脱到法院,但诉讼程序又是法定的,经过判决、送达、上诉、再判决、执行,往往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里,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激化了,尤其是对一些请求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案件的劳动者来讲,显然十分不利。

如何摒除各种调解组织“单打独斗”的弊端,建立相互衔接、高效快捷化解劳动争议的机制?

无锡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刘益良认为,“将专业性调解组织纳入到大调解体系建设中”,发挥出各级组织的调处纠纷机制功能,是一条可行的出路。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五位一体”

解决劳动争议渐成合力

2009年5月,因为市区道路拓宽,无锡市某私营企业需要拆迁,异地经营又没有实力,企业管理层选择了关闭,但马上面临150多个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安置和分流问题。

无锡市南长区大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当时担任事发地扬名街道司法所所长荣锡庆回忆说,为了妥善处理这起群体性纠纷,司法所与该区劳动局劳动争议调解室建立了协作处理机制,并联合工会、司法、劳动人事等几家部门的力量协调处理。

考虑到补偿问题的敏感性,相关部门在处理中还由专业机构对职工的补偿问题进行了核算:对20年工龄的,确定了满1年加1个月工资;对身体有健康问题、再就业的确存在困难的,进行了额外的补偿。整个过程分3批到当年10月份全部解决,没有一个人对调处协议反悔,或诉讼至法院的。

荣锡庆说,仅去年一年,利用联动调处机制,司法所就化解了3起大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每起纠纷的人数都超过80人。

记者了解到,基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12月9日,无锡市专门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下设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处中心和市总工会调处中心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承担起了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接待处理、调解处理等职能。

无锡市总工会还在全市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组织1.11万家,建立劳动关系预警联系点单位1.43万家,使60%的劳动纠纷通过预警信息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久前在江阴长泾针织绒厂发生的一起职工意外工伤死亡事故,就因信息掌握及时,开展了“速调”工作,厂方一次性就赔付了20万元,使一起原本极为复杂的工伤死亡事故在短短几小时内得到妥善解决。

据介绍,2010年,无锡市还将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设中,使社区以上工会劳调组织的组建率达到100%,并使企业劳调会劳动争议调解结案率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职工“不出厂门”就化解争议的目标。

此外,无锡市中院还在原来民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基础上,分立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职承担指导调解职责,建立快速审理机制,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

统计显示,2009年,当地13000多件各类纠纷,有近95%办结在了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层面上;另外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0%以上在诉讼阶段得到妥善调解化解。

“首选调解”

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诉前

据了解,无锡市在“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对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

第二个被强调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原则。无锡市规定,调解行为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快速简便”也是一大原则。无锡市要求,在确保调解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调结案件,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据介绍,无锡市还要求建立全面统一的9项工作流程:即协商、调解申请、仲裁调解、联系申请仲裁、仲裁移交委托调解、仲裁引导调解、原调解组织协助仲裁、诉讼调解等。其中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劳动争议移交、委托或者邀请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移交、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此外,还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在诉前、诉中委托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聘请有关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

◆观点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应把握好尺度

“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及时解决争议,有意诱导劳动者放弃部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或者放弃劳动基准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能够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独特作用。但她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业内人士。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从工作站援助并办结的案件来看,考虑到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劳动者愿意在自己的权益上作出一部分让步,在律师的帮助下与企业进行调解。而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精力,也乐意接受调解。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的背后,绝大部分都是劳动者在作出让步。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在他们调解的案子中,有90%以上都是劳动者或多或少地作出让步。

常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段毅也向记者证实,类似的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调解案件并不少见。他坦言,在他过去一年调解的案件中,没有一件不是劳动者一方作出让步的,“这种调解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少律师质疑,企业拖欠工资或者逃避工伤赔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按理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规范他们将来的用工行为。如果说一出事只需花费远远低于法律对他惩罚的金额便可搞定,将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纵容企业违法之嫌。长此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段毅提出,调解的评价标准不应当是“调解率”的高低,而应是工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全面维护。他赞同对于劳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也可以让劳动者放弃一部分权益,但他同时强调,调解工作者一定要把握一个核心,即这种放弃是暂时的、短期的,并尽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应轻易地、过多地作出让步。

时福茂还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案件,即使在调解结案之后,劳动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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