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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申报“国家重点”均落选维权历时七年无果 沈阳一民办职业学校状告教育部

    日期:2010-04-07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阅读:1,168次
   今日,从沈阳民族艺术学校传来消息,该校2003年以来,先后三次申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均遭落选后,因认为评估认定程序不公,与辽宁省教育厅纠缠了7年,但无果,最后决定起诉教育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将于4月20日开庭审理。这是沈阳民办学校首次针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行为向教育部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引来了众多媒体关注。行政复议曾认定教育厅违法

    据了解,国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先后评估认定了1000多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但在本世纪初,有300多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改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为此,教育部决定在2003年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

    沈阳民族艺术学校成立于1997年,其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发展较快,2003年教育部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后,便积极组织申报。遗憾的是,2003年、2004年两次申报连辽宁省教育厅的推荐都没有通过。

    2004年11月18日,学校就辽宁省教育厅“在第二批国家重点、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推荐认定工作中,未对沈阳民族艺术学校予以推荐,致使失去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权利一事”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05年4月,辽宁省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辽宁省教育厅)在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中,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推荐条件,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决定:被申请人在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中,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推荐条件,未对申请人予以推荐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重新予以评估认定。

    然而,辽宁省教育厅并未按照辽宁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重新予以评估认定。

    在久拖未果的情况下,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向辽宁省教育厅所在地的沈阳市皇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1月13日,皇姑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令人寻味的是,不但法院的准予强制执行始终未能奏效,更为严重的是,自2004年至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都没有组织过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只是在2007年仅针对职教中心搞过一次。

    据了解,国家自2003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 教育部称此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重新启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工作。

    此次,沈阳民族艺术学校通过了辽宁省教育厅初审遴选推荐。被推荐进入教育部的评估程序。

    2009年1月,教育部公布评估结果。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再次落选。令该校负责人不解的是,有几个学校的条件不如他们,却评上了。于是,沈阳民族艺术学校决定起诉教育部。

    沈阳民族艺术学校诉称,教育部在2008年辽宁省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认定中,推荐及确认程序违法,未履行向原告公示及告知程序,侵犯了原告的申辩及知情等权利。而且将完全不具备国家重点学校条件的学校,远不如原告条件的学校予以确认。请求法院,撤销教育部2008年对该校未予确认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为,并责令教育部将该校认定为重点,赔偿相关损失。

    学校还同时请求法院确认教育部2003年、2004年两年未确认该校国家级重点学校的行为违法,撤销教育部2003年、2004年、2008年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认定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教育部答辩称,2008年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沈阳民族艺术学校有12项指标为C等,达不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故未确认该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另外,教育部在答辩状中还称:教育部认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教育部在实施此项行政指导行为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与程序,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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