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规定:公民变更民族成分要经多道程序
日期:2010-04-09
作者:王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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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出台规定规范公民变更民族成分,民族成分变更要经过多道程序。
所需材料
据悉,民族成分变更要由本人(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或父母(或监护人)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父或母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一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民族成分及家庭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父母结婚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具体程序
由申请人将以上材料交由县(市、区)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符合变更条件后,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申请人申报材料送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实情况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接到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备案通知后,开具民族成分变更通知书,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方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抽查
据悉,各设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每月末将经审核同意民族成分变更的名单逐一列表统计,提供给设区市公安局进行核对。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省公安厅每年对少数民族成分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