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兰州出台新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

    日期:2010-04-12     作者:张万宏    阅读:1,830次
   日前,甘肃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只能建立一套法定会计账簿,并将本单位各项收、支事项全部纳入该法定账簿进行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各单位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账户,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多头开户。

该《意见》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属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及时登记入账,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体外循环,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比较大的支出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资产转让、报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据了解,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包括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城建、环保、民政、卫生、交通、公安以及其他具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单位。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