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新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
日期:2010-04-12
作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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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只能建立一套法定会计账簿,并将本单位各项收、支事项全部纳入该法定账簿进行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各单位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账户,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多头开户。
该《意见》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属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及时登记入账,不得将国有资产进行体外循环,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比较大的支出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资产转让、报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据了解,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包括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城建、环保、民政、卫生、交通、公安以及其他具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