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新机制最大的特点在于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的“无缝衔接”。
一方面,直接申请行政调解的当事人,人保部门应该在15天内调解完毕,调解成功的制作行政调解书,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在审查后以决定的形式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效力的行政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纠纷,法院认为适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的,也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委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行政调解。劳动部门应该按照行政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并制作行政调解书将调解结果通报人民法院。对已经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行政调解书进行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以决定形式确认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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