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新机制从整合法院内部监管力量入手。一方面“高规格”配备人员,督察长由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副督察长和督察员由正处和副处级审委会委员及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另一方面加强了监管协作,审务督察工作在调查对象、事件起因等多个层面上与审监庭和纪检监察工作有“交集”,使审务督察与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形成衔接、合力之势。
围绕进一步拓宽内部监管范畴,审务督察机制将越来越多的案件纳入监管范围。审务督察室可经院长和审委会授权,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审查,也可对本院或下级法院正在审理且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还可对审判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督察。审务督察线索重点来源包括: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市人民检察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本院审监庭改判生效裁判的案件,来信来访中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等。
为强化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院党组赋予了审务督察室“四大权力”:有权调阅有关案卷,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权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有权对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进行审查,并向院长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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