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银川拟出台法规提高房产中介准入门槛

    日期:2010-04-14     作者:潘从武     阅读:1,221次
   宁夏首府银川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有400多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还存在发展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近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银川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议进行了初审。

据有关部门统计,银川市2009年二手房共成交17400套,其中七成以上的二手房交易、大部分住宅租赁和部分商品房的销售均由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代理。由于准入门槛低和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房屋质量或权属状况、擅自收取合同约定酬金之外的费用等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即将出台的《银川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成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建立备案制度;还建立了信用监督制度,尽可能详细地列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将其服务人员的相关情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他们的基本情况、业绩、诚信或经查实的过错及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凡是有违法行为的,将处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符合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组织机构及章程;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如有以虚假信息骗取经纪费、服务费等费用,代收房屋交易价款、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等行为,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产经纪机构擅自转租、转借、转让和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租、转借、转让和买卖的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及为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产权利的房屋提供服务的,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