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去年6月,广西就选择了4个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试点之一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法官们审理盗窃等15类刑事案件时,已经习惯套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量刑意见》)“公式”,做量刑算数题。一道题做下来,判多判少一目了然,被告服判。
量刑是如何被计算出来的?这项司法改革有多“阳光”?西乡塘区法院刑庭庭长李星林、副庭长黄朝晖,通过具体案例,展现量刑从估推到量化的转变。
因摊位发生争斗 持棍致一人轻伤
关键词:持械犯罪
阿力在相思湖路附近卖西瓜。去年5月6日,阿力与同一地点卖瓜的小林发生争执。争执中,阿力持棍对小林及其朋友阿波进行殴打,导致阿波右尺骨下段斜形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同年11月,该案在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阿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审法官遂对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经调解,阿力赔偿阿波各项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认为,阿波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在以往的判案过程中,会在量刑中考虑伤害的后果、赔偿、认罪态度等。但对于是否持械犯罪这一条,未在具体量刑考虑范围内。而《量刑意见》将持械犯罪考虑在内,并做了详细规定。
在本案中,阿力的基准刑为12个月。其存在持械行为,故在基准刑上增加10%。其自愿认罪,故减刑10%。另外,阿力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减刑40%。两两相抵,累计减少40%的刑罚。
12个月×(100%+10%-10%-40%)≈7个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除了考虑后果外,有下列情节之一,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力人员的。
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刑满释放操旧业 累犯量刑要从重
关键词:累犯
阿武曾因盗窃入狱。200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后,他又重操就业。去年4月15日深夜3时,阿武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等设备,价值5340元。一天后,他再次携带液压钳等撬盗工具伺机作案,但被警方抓获。
阿武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法院审理认为,阿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释放5年内再犯,属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刑法》中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对从重的标准,往往根据法官判案经验。本案中,阿武的基准刑为1年6个月,因是累犯,故增加40%。而其在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减少20%,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相对实施犯罪作用较小,减少10%。当庭认罪,减少10%。
18个月×(100%+40%-20%-10%-10%)=18个月,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事件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从犯,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减少基准刑的10%—20%。
违规驾驶出车祸 积极赔偿获谅解
关键词:谅解赔偿
2009年2月14日下午1时,阿华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快速环道往大学青川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该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车手死亡。
事后,经交警认定,阿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交警的调解下,阿华亲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阿华无异议。西乡塘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赔偿轻判主要适用于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本案中,阿华的基准刑期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但阿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减刑20%。而他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减刑40%,累计减刑60%。
18个月×(100%-60%)≈7个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的等情况。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
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形迹可疑被盘查 主动交代曾犯案
关键词:自首情节
这起盗窃案发生在6年前。2003年4月26日深夜1时,阿军伙同他人,来到北湖路一机电设备公司办公室内行窃。盗走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电脑音箱等物品后,阿军等人并不满足,又将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搬离现场,撬开拿走了保险柜内的7800元。
事隔6年后,2009年4月15日,阿军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拦下盘查。盘查过程中,阿军主动交代了6年前的这起盗窃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
同年10月30日,西乡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从轻、减轻的标准未做具体规定。法官以往判案时,往往是依据自己的判案经验。《量刑意见》将自首情节分为6种,针对不同情节规定了减刑的范围。
在这一案件中,阿军的基准刑期33.5个月。他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这一自首情节可减少刑期5%,其自愿认罪可再减少5%。
33.5个月×(100%-5%-5%)≈30个月,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六种自首情节中,量刑减少最多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本案中,阿军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5%—10%。这一自首情形,减少幅度最小。
结交损友去抢劫 未成年犯可轻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去年1月22日晚上11时,14岁的阿涛与他人商谋抢劫。在广西邮电学校门前一公交车站前,阿涛等人将一男子团团围住。阿涛持尖刀顶住男子腹部,并搜走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当晚,民警在大学路附近将阿涛抓获。对于犯罪事实,阿涛供认不讳。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了解到,阿涛年幼时母亲就下落不明,其父将他带到南宁务工。父亲由于工作关系,无法在生活、学习上给阿涛更多关怀。另外,其父在教育方法上简单粗暴,以致父子之间无法正常沟通,隔阂较深。初一时,阿涛便辍学在家,沉迷网络,与不良青年为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阿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综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500元。
量刑时,考虑到阿涛实施抢劫为初犯,数额600元,相对较少,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故将其基准刑定为4年。阿涛犯罪时刚满14周岁,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减刑50%。另外,其归案后坦白罪行,减少20%,其自愿认罪,减少10%。但因其使用尖刀威胁,故增加20%,加加减减后,应减少基准刑的60%。
48个月×(100%-50%-20%-10%+20%)≈19个月,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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