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为中立第三方
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业主大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因素,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物业服务跟踪评估。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市场培育。但机构必须要在房管部门备案,政府部门也会加强对其监管。同时,房屋主管部门还将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库,评估监理机构从事评估监理业务时,要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总的来说,第三方评估监理主要有三大块内容,物业项目的交接验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和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
评估费“谁委托谁付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房屋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依据物业服务事项及标准评估物业服务费用,并应提供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情况、拟承诺的服务事项及标准等相关资料。
据相关人员介绍,评估监理机构根据开发商提出的今后物业服务标准,会详细测算出各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测算出今后初始物业费的标准,形成一个评估报告。开发商应当将这个报告在售楼处公示,测算出的物业费要写入房屋的买卖合同。这将意味着将来业主入住小区的前期物业阶段,物业费标准都将按此执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表示,业主大会首次选聘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委托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费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物业项目交接可引入第三方机构验收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依据《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项目图纸资料及设施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等查验后出具查验报告。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管理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组织查验。
记者了解到,以往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对物业专业的资料不了解,经常会出现资料不全的现象。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管理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组织查验。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人员禁止六种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从事评估监理业务,不得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此外,对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人员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评估监理报告;不得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相对人利益;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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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
是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范围包括:(一)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二)物业项目交接验收;(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四)其他需要评估监理的事项。评估监理机构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从事评估监理业务,不得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人员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出具评估监理报告;(二)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相对人利益;(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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