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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正式实行广告条例 明星为广告负法律责任

    日期:2010-04-20     作者:谈玮 金磊    阅读:1,208次
   19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广告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条例对各种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令人关注的是,这部广告条例终于对明星代言上了“笼头”,明星成为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其他广告参与者”,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

明星成为“其他广告参与者”

江苏省工商局局长佘义和介绍,明星代言已经成为广告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的一种,但是有些代言人追求经济利益公德意识淡薄,出现了不少虚假代言,消费者反应强烈,但是,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以及根据《广告法》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只将调整范围限定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明星代言没有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将“其他广告参与者”纳入了调整范围,并明确其他广告参与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广告活动中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或者有关的机构和个人,再要在江苏省内代言,就不能像以前一样,信口一说,然后拿钱走人,一点责任不负了,这样,明星代言的行为至少会谨慎一些。

没经用户同意不能发“垃圾短信”

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像牛皮癣一样的“垃圾短信”也让人烦不胜烦。记者数了一下,自己一天就收到了11条“垃圾短信”,内容五花八门,从出国培训广告到装修建材、银行理财产品甚至是出售假发票、高利贷、偷窥他人手机信息,应有尽有……佘义和说,互联网、手机、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越来越深入影响着广大市民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但是一些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空间,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这次《广告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省工商人士解释说:如果消费者五一后再收到这样的垃圾短信,可以去所在地工商部门举报,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内容在发布之前报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明确了啥叫“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最容易让人上当受骗的,现行的《广告法》里提出了“虚假广告”的名词,《刑法》中也有“虚假广告罪”罪名,但对于如何认定啥叫“虚假广告”,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佘义和说,就是因为这样,很多虚假广告逃脱了法律的追究,继续存在并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条例》明确界定了11种情形为虚假广告,包括“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可能兑现的”,“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或者获得奖项、荣誉称号,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评比结果、奖项的”,“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也就是说,以前很多人都不在意的夸大其词,无限时的“最后优惠”等等,都是“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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