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新规鼓励车辆使用更高标准燃料
日期:2010-04-21
作者: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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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本月初,在征集多方意见后,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登记手续:外地迁入车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要经过机动车排气检测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修改稿扩大了检测的范围,要求“凡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地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检查制度:排气检测列为机动车检验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检测定期检验制度。 修改稿提出了具体的内容:将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鼓励有条件车辆使用更高标准燃料
有的委员提出,加强车用燃料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法规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作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提倡机动车使用高标准的车用燃料。
为此,修改稿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车辆使用更高标准的车用燃料。
定期公布尾气污染检测情况
《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对行驶或者停放的车辆进行抽检,并不得收取费用。
修改稿更注重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提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应当快捷、便民,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车辆”,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