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江阳区法院:电子邮件办案 当事人省心
日期:2010-05-06
作者:刘毅 邓岳利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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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邮件办案 当事人省心
5日记者获悉,泸州江阳区法院法官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减少了当事人异地诉讼来回奔波的成本。“如果不是法官想出用电子邮件的好办法,不晓得我要在成都和泸州之间来回跑好多趟。”当事人唐某十分感慨。
2008年9月26日19时,成都市民唐某驾车由泸州纳溪区往江阳区方向行使,行至合珙路时,与路上用手推车运送啤酒的朱某相撞,导致朱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唐某驾驶的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朱某向泸州江阳区法院起诉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后,江阳区法院的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原被告分处成都、泸州两地,交换沟通调解意见存在诸多不便,调解一时难以达成。法官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决定通过电子邮件向唐某及保险公司征求调解意见、传送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的办法,使双方在没有因调解而多次往返泸州、成都两地的情况下,最终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朱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7万余元;唐某垫付费用由其自行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