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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满物业殴打工作人员 程序用尽终赔偿

    日期:2010-05-05     作者:贾茹    阅读:1,529次

因对物业公司不满,律师李某将物业人员高某打伤,高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李某同样刑事自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判决高某犯有诬告陷害罪。目前,这两起案件均已审结。

    物业人员高某诉称,律师李某为某小区业主,因其在楼顶安装太阳能不符合物业规定,物业公司派高某拆除。结果高某在实施拆除时,李某冲到楼顶,无视楼顶打人的危险性,不由分说便抡起钢管将其打伤,后警察赶到现场并做了询问笔录。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000余元。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律师李某提起刑事自诉,认为高某无中生有诬陷其打人,因此要求判决高某犯诬告陷害罪。经房山法院裁定,驳回律师李某的刑事自诉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在民事赔偿诉讼庭审中,律师李某声音高昂、目光自信,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事实与其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案发现场也没有受伤。

    经审理,法官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到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被告的打人行为,因此判决律师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八百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该民事赔偿案件历时近7个月,案件本身并无疑难之处,但律师李某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提起刑事自诉,使得民事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是本案审结时间长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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