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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整顿出租房屋 禁止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者

    日期:2010-05-06     作者:任东杰    阅读:1,268次
  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获悉,为强化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动态管控工作,从5月6日起,长春市公安局组织派出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

    全市派出所将以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为依托,由社区民警、治安巡护员及社区保安等组成工作组,会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到行业场所、工地、出租房屋中进行清查登记,核查承租人员和暂住人员合法有效证件并及时办理居住证。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房屋出租人、公寓经营者、工地、房屋中介、行业场所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承租人员合法有效证件,不在街面张贴出租房屋信息,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单位和个人、公寓经营者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必须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并在两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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