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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非法行医被罚两次按刑事案件立案规定 郑州七个“黑诊所”负责人被移送警方

    日期:2010-05-07     作者:邓红阳    阅读:6,325次
    租一个小房子,穿一件白大褂,没任何执照,照样行医。卫生行政部门来查,关门走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一走,继续营业。

    这就是众多“黑诊所”的现状。

    如今,在河南省郑州市,被卫生行政部门以非法行医为由处罚两次后,如果“黑诊所”再次非法行医,公安机关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将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进行立案侦查,追究“黑诊所”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今天从郑州市卫生局得到证实,在2010年第一季度打击无证行医活动中,卫生行政部门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了7个“黑诊所”的负责人,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

    非法行医后果严重

    据介绍,郑州市卫生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活动中,发现了一定数量的非法经营的医疗机构:

    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医院将中医科、手外科出租承包给非本院职工郑绍周、尚守岭,以医院科室名义对外经营;康复医学科从业人员李超、白金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该院违法所得2.4万元,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烟厂后街的民乐里社区服务站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二楼妇科人员张绍哲所持有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为西医内科专业,却从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所得779元,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郑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衔接机制不健全、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认识不一致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和查处。一些非法行医者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置之不理,公然长期非法行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移交案件渠道畅通

    “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郑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应作为刑事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

    “现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渠道是畅通的。”郑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者的第二次行政处罚送达后,如果非法行医者继续非法行医,证据确凿,卫生行政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联手打击力度大增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共同做好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郑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相互通报,并附有案件(线索)通报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等。

    这位负责人说,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在缓刑期间再次从事非法行医的,或者单处罚金、刑满释放的非法行医者再次从事非法行医的,应当属于再次犯罪,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须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

    郑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返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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