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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市县委书记用人行为 不得在离任前提拔干部

    日期:2010-05-10     作者:陈东升    阅读:2,666次
    浙江省委近日作出规定:市县委书记不得在离任时或离任前三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发了《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当出现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机构变动需要调整配备、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完成重要任务需要调整配备五种情形时,市县委书记可以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

    但是,市县委书记不得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得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3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而且,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浙江省委的这份文件指出,市县委书记是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对干部使用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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