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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稽查人员可质询违规单位负责人

    日期:2010-05-10     作者:范圣楠 李莉 高杰    阅读:1,313次
   江苏省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度,把环境监察稽查情况作为环境监察系统效能考评的内容,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出台施行了《江苏省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5章19条。《办法》规定,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市辖区及所辖县(市)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必要时,省环保厅可以委托省辖市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察稽查。江苏省环保厅要求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设置环境监察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同时,《办法》还授予了环境监察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行使的3个方面职权:查询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现场监察、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情况;对排污者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并查阅相关资料;约见和质询涉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等。

《办法》明确了环境监察稽查的9个方面内容:污染源日常监管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信访举报案件受理办结情况等。

《办法》明确规定,对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会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送达稽查对象,督促其根据稽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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