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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仿冒商品条码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日期:2010-05-10     作者:张钦    阅读:1,152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的《宁夏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一经发现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刘连喜说,商品条码是实施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商品条码使用率较低,宁夏仅有600家企业注册了商品条码,不少企业用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难以实施产品召回,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追溯源头,追查责任。

    对于旨在方便销售者买卖商品的店内条码,《办法》规定,药品、食品、日用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的生产者必须使用商品条码,其他无须强制赋码的产品可自主决定是否标商品条码,如果商品没有标商品条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但是,生产者不能用包括店内条码在内的其他条码冒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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