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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省法院决定支付2167万国家赔偿金

    日期:2010-05-12     作者:周远    阅读:1,115次
   全省15年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179件

      明天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6周年。记者今天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9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179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决定赔偿的506件,决定支付赔偿金2167万元,有效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议题是介绍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情况。据省法院赔偿委员办公室主任袁瑞玲介绍,现行国家赔偿法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观上,这种归责原则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具体规定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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