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李松祥先后收受包工头高某、方某等人现金、有价证券、液晶电视机等物共计21万余元,其中单独受贿5万余元,与其情妇、特定关系人陈丽娟共同受贿15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松祥、陈丽娟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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