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6日),被称为“全国五大证券维权案之一”的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案终于落下帷幕。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调解,提起上诉的11宗案件中的7宗达成调解,科龙公司现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12.11万元。而另外拒绝调解的4宗案件,则被驳回上诉。
据法院统计,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202名科龙公司股票投资者起诉,诉讼标的额达2800多万元。最终调解结案148宗,撤诉结案15宗,另有39宗判决或庭外和解。科龙案至此尘埃落定。
近日,随着黄光裕被判刑,业界认为可能引发投资者对国美的索赔诉讼。回望中国证券市场一宗宗案件,所侵害的不仅仅是中小股民的利益,更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如何监管和防止“造假案”重演,备受股民乃至全社会所关注。
调解结案诉讼约占3/4
4年前的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进行处罚,认定科龙从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认定科龙从2002年至2004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等,据统计虚增利润总额达3.87亿元。
此后,当科龙原掌门人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3项罪名被判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的时候,共有202宗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据科龙方面当时的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超过七成的案件达成调解,调解结案总金额人民币1575余万元。最终被判决败诉的当事人中,有11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昨日(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上诉案和解座谈会,7宗上诉案的双方代理人现场签署了法律文书,科龙公司现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4位省人大代表见证了本次活动,也见证了科龙案最终以接近75%的调解率结案。
本报曾经报道,科龙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究竟是哪一天。一审判决认定,科龙公司2002年年报公布之日即2003年4月4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5年5月10日即科龙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自揭露日至2005年7月14日,科龙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故确定2005年7月14日为基准日。只有在2003年4月4日及以后、2005年5月10日之前买入科龙公司的股票,且在2005年5月10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才与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科龙公司赔偿。
广东高院于今年4月15日合并审理了该批案件。合议庭分别在开庭当天和5月7日、5月14日分别3次召集当事人双方或单方到法院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言明利弊,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因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调解陷入僵局时,广东高院民二庭积极组织科龙公司与11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协商,双方逐渐放弃了纠缠于各个时间点的争论,转入具体赔偿比例的谈判。
股东律师:重点不在赔偿额高低
在“和解座谈会”现场,记者看到,代表7名中小股东到场的,是他们的3名代理律师。科龙的代理律师在签完协议之后,就将事先准备好、装有现金的信封交到中小股东的代理律师手中。双方再次握手时,会场上响起一片掌声。
科龙方代理人、广东国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敏杰说:从一审到现在,诉讼历时两年多。最初,在全国各地,有65个律师组成了全国最庞大的维权律师团,向科龙索赔。时至今日,有将近3/4的案件都达成了调解。这表明,科龙方面一直对中小股民保持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与收购前的科龙公司相对应,如今的科龙是“新科龙”,新的高管层想尽力把坏事变成好事,力图展示一个大的气魄和负责任的形象。
中小股东的代理人也分别讲了自己的感言。福建律师王建徽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请,二审省高院将案件调解结案,自己的当事人是满意的。此次诉讼实际有3个目的,经济赔偿只是其一,其二还有社会目的,最后还希望上诉一事能引起司法层面的思考。他表示,为此感谢合议庭和法官,感谢媒体的关注,同时“也感谢科龙公司,虽然过去有不足之处,现在能够把问题解决掉。预祝科龙能够有好的发展”。
会后,王建徽告诉记者,在这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和原告直接调解,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最后科龙公司按7位投资人起诉索赔金额的30%进行了补偿。
福建律师陈亮回顾说,对于案件的焦点问题———虚假陈述日究竟是哪天,双方其实争议不下,互不相让。如今,双方放下了争议的时间点,实现案结事了。争议焦点虽然放下了,但应当引起思考,因为这个案子不在于赔偿数额的高低,重要的是要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推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法官说法:商事案件调解难度大
广东高院民二庭丁海湖庭长表示,科龙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涉及到证券案件审判的多个前沿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泛性、差异性、敏感性等特点,是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之一。7宗案件经调解撤诉结案,实现了商事案件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丁海湖庭长表示商业案件的调解有难度:大公司多实行总部法人制,大国企也多难调解,宁肯判决,不愿调解结案,以免惹人怀疑,商业案件调解在技术上也是难题。
股民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呢?本案的主审法官郑捷夫表示,股民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发生纠纷时才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如“拖拉机账户”问题,由于登记机关系以股东证账户的登记内容而并非买入该股票时所使用的资金账户来认定股票的归属,因此使用”拖拉机账户”的投资人主张因虚假陈述受损要求民事赔偿时,如果无法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其诉讼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链接:司法实践尚有问题待解
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民商法的教授表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目前已有2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被法院立案,已经判决和调解的案件有14家。随着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出台,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获得了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部分投资者获得了实际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还有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形式问题及案件管辖等问题有待明确。只有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才能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五大民事赔偿案,分别是:大庆联谊案、湖北蓝田案、科龙案、银广夏案和东方电子案。
科龙公司的前身为广东珠江冰箱厂,199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199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A股于199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分别为科龙电器、ST科龙。
2006年该公司被海信集团收购,改名为海信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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