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在接受中工网采访时称,企业利润分配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共同决定。
同一天,张建国在报纸上发表《关于破解“招工难”的思考与探索》的文章,称:“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代表劳动者和企业方进行以工资为核心的集体协商方面的作用,通过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在制度上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
此前两个月,在全总和各地工会的参与下,国内多个省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以致在全总内部,2010年被称为最低工资“普涨年”。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针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会影响到范围更广泛的职工群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说。
张建国接受采访时透露的一组数据也耐人寻味: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最低工资只起“兜底”作用
两个月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在一次会议上碰到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后者告诉她,全总正在全力推动地方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破局者是江苏。今年1月22日,江苏率先宣布自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涨幅约为13%。之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东等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4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尹成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季度有7个省份已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还有20个省份计划今年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的调整被认为契合时机,但仍不能从整体上扭转全社会职工收入分配的局面。在主要劳务输入省广东,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年职工月均工资比,从2003年的47.8%下降到2008年的22.75%,
而广东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多年来停留在10%以下,工资增长幅度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
“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只对少数低收入劳动者有实质性意义,而对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张建国说。
两个月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接力棒从邹震传到了张建国手中。全总集体合同部的职责之一即为指导地方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在张建国开始行动以前,全总已经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在今年3月2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2010年工作要点》中,“推行工资和劳动定额集体协商制度”紧随“促进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之后。
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全总副主席徐振寰,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联合其他4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提案,提到“改变工资增长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决定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
提案里还特别提到,“计件工资中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是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必须促使企业提高单价,科学合理地确定定额”。
同时,张世平还联合其他4名委员提交了《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提案,其中描绘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路线”:
“一是由国家制定出台文件,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与当地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在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各级政府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三是各类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张鸣起还透露,工会正在试行区域化的、在县级以下的小企业当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谁来代表企业参与协商
“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张建国说。
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协商由此非常必要,但问题随即而来,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但谁来代表企业?
去年7月9日,全总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工会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从工会组织建设看,乡镇、街道、社区、区属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相对比较健全,而作为企业方代表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虽在县一级还相对完善,但在街道、乡镇、社区往往没有对应的组织。
以工业发达地区江苏省无锡市为例,目前区域行业累计有4000多个,但建立行业协会的累计只有20多个。
各地为了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下去,采取了灵活变通的方法。有的地方将行业内的企业主召集起来与之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但是,工会与毫无组织资源的个别企业主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时,它无法证明这种工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有的地方推选出一家企业代表与职工进行工资协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但由于没有一个固定的企业方代表组织,工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往往难以及时协商解决。
“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一下子界定企业代表组织是谁,这反映出我国目前企业组织不健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及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吴清军说。
集体协商还遭遇另一种无奈,企业高级管理层(特别是企业主)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过大。工资集体协商调节的是一线职工的收入,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起不到有效制约。
在无锡,一线职工年均收入大多数在1.5万元至3万元,而经营者个人工资加上资本收入一般在20万元至50万元,多的超百万元,收入差距的拉大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
由于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意味着建立了让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益提高而提高的长效机制,这对于那些不建立这种机制的同行业竞争对手来说就处于人工成本劣势。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副主任程多生认为,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给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注重保护职工利益的企业一些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基本都是微利企业,如果让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给劳动者涨工资,其利润就可能为零,这也是这些企业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重要原因。”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
苏海南的建议是给予税收优惠,“比如对员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70%的,通过集体协商增加的工资应允许全部进成本,免收所得税甚至减收部分流转税,以支持这些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低收入员工的工资水平”。
集体协商能涨工资吗?
在北京CBD一家合资公司工作的白领小周“站在别人的肩膀上”涨了工资。春节过后,出于对老板没发年终奖的“报复”,小周所在的部门多人离职。“老板害怕了,就给留下来的人每人涨了1000元的工资。”小周无奈地笑道。
这不禁让人怀疑,除了“靠脚投票”,缺少激励及惩罚机制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不是真的能给普通职工涨工资。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面临许多困难:许多企业对行业集体协商还不够了解,行业协商过程比较复杂,劳动关系双方都还不太适应。”张建国称。
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职工协商代表的话语权相对微弱,他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但难有争取权、决定权。即使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资方协商,但有些企业工会负责人由于自身素质和受限于劳动关系及本人利益等因素,“不会谈”、“不敢谈”的情况仍较为普遍。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有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姜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直接依据是全总下发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这是有利于解决劳动者‘不敢谈’问题的,但确实还有一个‘不会谈’的问题有待解决,即工会主席不一定是工资分配、定额管理的行家。”苏海南坦承。
为此,“需要借助当地劳动工资专家参与协商,通过对行业经济水平、就业和工资分配状况等进行实事求是的量化分析,来提出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再由工会主席依据此方案出面进行协商。”苏海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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