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1万债务的同时要求对方支付8000元律师费。近日,受理此案的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8000元律师费明显过高,酌定被告支付1500元律师费。
合肥市的小玲与小凯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4日,小凯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小玲借款23000元,当日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另外还约定如小凯到期不还借款导致小玲委托律师采取诉讼方式追讨欠款,则小凯还应赔偿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小凯依约还款13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2010年3月8日,小玲为追索该笔欠款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收取了其律师代理费并开具了八千元发票。同日,小玲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第1条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据此,小玲要求小凯支付律师费用损失8000元,数额明显过高,超出小凯订立借款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酌情认定小玲律师费用损失数额为1500元,遂依法判决小凯偿还小玲欠款1万元及律师费用损失1500元。(蜀法、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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