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法院负责人6月13日介绍说,由于我国法律对缓刑执行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完善,当前缓刑犯脱管、漏管现象比较普遍,缓刑机制承载的教育改造罪犯价值目标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个别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裁的现象。
2009年8月起,安溪县综治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缓刑执行监督考察机制。目前,这个县已初步建立综治委领导协调、法院主导实施、检察、公安、司法共同参与、派出所具体执行、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协助的缓刑执行监督考察机制。
在缓刑判决后的交付环节,安溪县法院制作《宣告缓刑罪犯告知书》和《责令报到通知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面向缓刑犯送达,详细告知缓刑犯在考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并要求缓刑犯在15日内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对不报到或者违反考验规定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缓刑犯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便于派出所及时接管,防止缓刑罪犯到执行机关报到“找不对门”或缓刑犯故意不报到的现象,杜绝了交付环节上的漏洞。
为落实帮教单位和帮教人员、明确帮教措施和帮教内容,今年4月,安溪县法院要求:所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判决前,必须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监管帮教、考察小组人员证明书》,详细载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帮教承诺、帮教内容等,并指定3名至5名经乡(镇)综治办确认同意的村(居)两委委员作为帮教监督小组人员,出具帮教小组成员名单给法院备案。
同时,要求被告人本人签署《接受村(居)委会矫正保证书》,保证其自愿接受基层组织矫正,服从矫正单位的管理、教育和履行相关义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或解除羁押后10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形成村(居)、司法所和乡镇综治办“三位一体”的帮教监管网络,保证每个缓刑犯能够得到帮教监管和社区矫正。
为实现法院缓刑监督考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09年9月,安溪县法院设置了缓刑考察工作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缓刑案件判决生效后,业务庭及时将裁判文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考察办,由考察办逐人建立缓刑考察档案,设立缓刑考察台账,强化对缓刑犯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疏理问题,定期考察缓刑犯教育改造情况,推进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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