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草案初审稿规定,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说,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刘锡荣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为此,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此外,根据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草案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定,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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